关于印发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
管护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自2026年7月19日起施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行为,充分发挥灌区灌溉、供水、防洪、排涝等综合效益,保障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运管〔2022〕130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江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灌区工程开展的日常维养、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活动,日常维养主要为日常巡查、清淤、除杂等,工程维修主要为工程修复、改建等,应急处置主要为对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损毁的紧急抢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江灌区范围内所有纳入管护名录的水利工程。灌区工程按功能与规模划分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实行分类分级管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工程是指以团结水库为龙头,串联多座中小型水库、水陂及泵站的骨干输配水与排水体系。具体包括总干渠、干渠、支渠(含排水沟)及其配套的隧洞、渡槽、倒虹吸、涵闸、泵站等控制性水工建筑物。
田间工程,是指骨干工程以下、直接服务于田间灌溉与排水的末级渠系及配套工程。具体包括斗渠、农渠(含排水农沟)及其以下的输配水管道、量水设施及相关的调节配水建筑物。
第五条 工程管护遵循“政府统筹、部门监管、主体负责、社会参与、依法依规”的原则,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护机制。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为灌区骨干工程行政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灌区田间工程行政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推进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二)负责落实管护资金;
(三)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管护问题;
(四)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为灌区骨干工程监督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为灌区田间工程监督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调研与业务指导;
(二)编制资金补助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
(三)制定工程管护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四)协同处置工程重大险情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 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为灌区骨干工程运行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护相关配套细则和考核标准;
(二)开展工程维护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估管护效果;
(三)定期开展工程维护考核;
(四)定期上报工程运行及管护情况;
(五)协调处理管护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六)编制并落实《梅江灌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七)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灌区田间工程运行巡查、管护及应急处置等职责。
第九条 第三方物业化维养公司为灌区水利工程维护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维修与养护工作,保障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配合开展灌溉供水服务;
(二)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制定详细计划并报送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三)建立“一工程一档”工作台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养记录;
(四)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处置一般缺陷及异常,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
(五)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应急抢修任务,接到抢修指令及时响应;
(六)加强管护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灌区工程管护分为日常维养、工程维修和应急处置三类。
第十一条 日常维养
(一)水源工程
1.对水陂(堰)、水闸、水库(塘坝)等开展每周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对泵站厂房、变压器、电动机、水泵、配电启动设备等开展每日巡查(运行期)或每周不少于2次的非运行期巡查;
2.定期清除进水口、拦污栅处的漂浮物、杂草、垃圾及淤堵物;定期清洁泵站设备表面灰尘、油污,检查电气线路、接地装置、仪表指示;
3.检查坝体、闸室、溢洪道等结构有无裂缝、渗漏、沉陷等异常,记录水位、流量等运行数据;保持泵站机房通风、干燥,做好防潮、防鼠、防火措施;
4.定期对闸阀门、启闭设备、水泵轴承、密封件等易损部件进行清洁、润滑和启闭测试。
(二)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1.对渡槽、倒虹吸、涵洞、节制闸、分水闸等建筑物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
2.清洁建筑物表面污垢、杂草,检查结构有无变形、裂缝、渗漏;
3.对闸阀门、止水装置进行定期清洁、润滑和启闭试验;
4.疏通建筑物进出口的排水、泄水通道。
(三)管网系统
1.定期对输配水管网、分水器、减压阀、水表等设施开展巡查;
2.及时疏通管道堵塞和泥沙淤积,检查管网接口、阀门连接处有无漏水、渗水现象;
3.核对计量仪表运行状态,确保数据准确采集;
4.对裸露管网进行防护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维修
(一)渠道加固:渠道破损、毁坏等;
(二)渠道清淤:因滑坡、雨水冲积导致淤积严重等;
(三)建筑物加固:因水毁、年久失修导致建筑物破损严重无法使用;
(四)管道系统维修:闸阀、安全保护装置、计量仪表等损坏,或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供水等;
(五)泵站设施维修:变压器、电动机水泵、配电启动设备、泵房、其他附属设施等设备损坏等;
(六)设备更换: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需要更换等;
(七)其他工程:其他经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核实确认需纳入的维修养工程设备更换: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需要更换的;
(八)以上工程维修项目,单处(座、台、套)工程、设备的费用超出5000元的,向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申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因暴雨、洪水、突发坍塌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损毁破坏需开展的紧急抢修。处置费用超出5000元的,向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申报同意后实施,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及时向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报批。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月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总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护不力导致工程损坏、影响正常供水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监督主体、运行主体未履行监管或管理职责,导致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宁都县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管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江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都县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相关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护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梅江灌区水利工程日常维养、工程维修、应急处置、运行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 管护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各类资金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仅限灌区水利工程管护相关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绩效优先。资金使用与管护成效、考核结果深度挂钩,强化全过程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投入与效益产出相匹配,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公开透明。管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使用、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四)全程监管。建立覆盖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核算等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可追溯、可监控。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县级精准补贴资金及涉农资金等;
(二)水费收入。主要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包括粮食作物,脐橙、大棚蔬菜、水产养殖及其他经济作物水费;
(三)社会捐赠。主要为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用于灌区工程管护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通过售卖原水等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专户管理。设立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及时归集。农业用水水费收入及各类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须在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滞留、截留或另设账户存放,接收捐赠时,应向捐赠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管理权责。县财政局负责专用账户的设立与宏观监管,审核年度资金预算及重大资金支出事项,确保资金拨付流程合规、安全。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负责专用账户的日常运行与财务核算,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账实相符;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社会捐赠
(一)定向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公开透明。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应建立社会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公示捐赠资金的接收及使用及情况,主动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梅江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台账,记录资金流动、结余情况,每季度核对收支数据,形成资金收支明细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预算编制与审核
(一)年度预算编制。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每年年底前,根据工程管护计划、实际需求及绩效目标,编制下年度管护资金预算,核心绩效指标应至少包括:管护工程完成率达到100%,灌区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5%,设施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以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二)预算审核。年度预算编制完成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在收到预算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批复;
(三)预算调整。预算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自然灾害或工程重大变更等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金额及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日常维养、工程维修、应急处置、运行管理等支出。严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工程管护无关的楼堂馆所建设、办公用房维修及办公设备购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因公出国(境)等“三公”经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与审批
(一)材料清单。维护主体申请资金时,应提交资金申请单、管护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阶段性履约证明、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等材料;项目完工后,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及财务票据。
(二)审批流程。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至县财政局;发生突发险情时,维护主体可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金申请、险情说明、处置方案等材料,由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在收到请款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拨付至维护主体;对于突发险情,可先预拨不超过预估金额的70%用于抢险,待工程完工并补齐全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最终清算与尾款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管护资金预算总额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报销凭证审核、财务账目核对等专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及问题整改台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专项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需同步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强化结果运用与协同联动:
(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核、使用监管,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对发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目标未达标或存在违规问题的,相应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的管护资金预算额度;
(二)县水利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核查管护工程是否按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行业规范,确保工程管护质量与资金安全相匹配;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实行分级责任追究:
(一)对报账材料不全、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等轻微违规行为,由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超范围列支等一般违规行为,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责令限期追回违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伪造材料套取资金,或因失职渎职导致资金重大损失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或纪律处分;按规定需追回的资金,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全额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筹集、使用管护资金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依法依规一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宁都县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与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3〕6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梅江灌区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与使用,保障灌区工程长效稳定运行,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江灌区内所有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与使用行为。水费收缴对象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总体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原则,落实“谁用水、谁付费”要求,规范用水与缴费行为,强化用水户主体责任。实行差异化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健全水费收缴、使用、监管全流程公开机制,保障用水户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水费专款专用、合规高效。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梅江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一区一价”,根据水源类型分为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农业定额内用水按以下分类标准执行:
(一)自流灌溉
1.粮食作物:水费收缴标准为0.081元/立方米,其中骨干工程0.057元/立方米,田间工程0.024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脐橙水费收缴标准为1.093元/立方米、大棚蔬菜水费收缴标准为0.716元/立方米、莲子水费收缴标准为0.081元/立方米、烟草等其它经济作物水费收缴标准为1.148元/立方米;
3.水产养殖:水费收缴标准为0.069元/立方米。
(二)提水灌溉
在自流灌溉供水价格基础上叠加提水电费。提水电费标准:粮食作物提灌扬程20m以内(含20m)加收25元/亩、20-35m(含35m)加收30元/亩、35m以上加收35元/亩;经济作物提灌加收15.30元/亩。
1.粮食作物:扬程20m以内(含20m)水费收缴标准为0.134元/立方米,扬程20-35m(含35m)水费收缴标准为0.145元/立方米,扬程35m以上水费收缴标准为0.156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脐橙水费收缴标准为1.23元/立方米、大棚蔬菜水费收缴标准为0.806元/立方米、莲子水费收缴标准为0.096元/立方米、烟草等其它经济作物水费收缴标准为1.36元/立方米。
3.水产养殖:水费收缴标准为0.082元/立方米。
第五条 农业用水定额依据作物种类、灌溉面积及历史用水数据科学核定。超定额水量按年度灌溉周期进行核算,具体累进加价标准如下:
(一)超定额20%以内(含20%),超额部分按定额内水价标准的120%计收;
(二)超定额20%-50%(含50%),超额部分按定额内水价标准的150%计收;
(三)超定额50%以上,超额部分按定额内水价标准的200%计收。
对种植在耕作层高渗透性土壤上的水稻,其用水定额按水稻作物灌溉定额的1.5倍确定,相应按方计价和分档水价按1.5倍水稻灌溉用水定额计算。
第三章 水费收缴
第六条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水费收缴工作。
脐橙、茶园、大棚蔬菜等经果林作物,实行刷卡预缴费;粮食作物、水产养殖及烟草等其他经济作物,各乡镇(街道)负责属地水费收缴,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收主体,负责水费代收代缴,并建立收缴台账。
第七条 安装完善用水计量设施、能够准确测量实际用水量的,执行按方计价,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校核与维护;计量设施不完善、无法准确测量用水量的,实行计量点按方计费,终端按亩分摊。
第八条 灌溉周期结束后,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应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及水费账单。对计量数据或水费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四章 水费使用
第九条 水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十条 粮食作物用水享受政府精准补贴。严格按照《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水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水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水费收缴、使用信息的;
(四)在水费计费、收缴、使用、监管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破坏计量计费设施,导致无法正常计量的;
(六)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经催缴后仍不缴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宁都县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
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898号)、《关于全面构建节水制度政策体系的意见》(水节约〔2025〕102号)及《江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赣财农〔2024〕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宁都县梅江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保障灌区工程长效运行,激发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都县梅江灌区开展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为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对定额内农业用水给予的专项资金支持;节水奖励是指对在核定用水额度内实现节约用水的用水主体,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激励机制。
第四条 供水主体是指承担梅江灌区农业用水水源供给、输水保障、供水设施维护,确保供水稳定有序的实施主体;用水主体是指灌区范围内利用灌区供水开展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普通农户等;维护主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合法方式,承担梅江灌区骨干工程及田间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农业用水额度是指县水利局依据梅江灌区水资源总量、灌溉面积、作物需水量、节水目标等因素,科学核定用水主体年度水权分配指标;计量单元是指可独立开展用水计量、水量核算与水费计收的基本单元,计量单元内可有一个或多个用水主体。
第六条 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统筹,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经费等;
(二)水费收益:非农业供水原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经果林及水产养殖水费等收益;
(三)其他资金:水权交易收益、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资金。
各类资金实行统筹整合使用,优先保障粮食作物精准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剩余资金统筹用于节水奖励及维护主体补贴。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批复、资金拨付和监管,统筹各类资金来源,确保足额到位、规范使用;
(二)县水利局:负责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预算编制,牵头开展补贴对象核实、节水量核算、奖补方案拟定等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种植结构、种植面积、作物品类等基础数据;
(四)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并核实用水计量数据、水费缴纳情况、工程维养记录等信息;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奖补政策宣传、申请材料初审、信息公示、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范围为粮食作物。
第九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按县政府批复的0.081元/立方米足额缴纳水费的定额内用水的种粮用水主体。
第十条 精准补贴标准为0.057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
(一)信息核实:灌溉周期结束后,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用水主体种植面积、用水数据、水费缴纳凭证等信息收集,乡镇(街道)初核、县水利局复核,确定补贴对象、面积及金额。
(二)公示公告:乡镇(街道)公示补贴对象、种植面积、水费收缴、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资金支付:公示结束后,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向县财政局提交补贴申请,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因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当年拨付到位的,纳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用水量在农业用水额度内的用水主体。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不区分作物种类,奖励标准为0.02元/m³。
第十四条 节水量按计量单元内年度实际用水量与农业用水额度的差额确定。奖励金额为节水量乘以奖励标准,若计量单元内包含多个用水主体,按照各用水主体确权灌溉面积占比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当年未发生实际灌溉用水的;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转产、弃种等非节水措施导致用水量下降的;
(三)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故障且未及时报修,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绕开计量设施取水、盗用灌区水资源或擅自使用其它水源灌溉的;
(五)水费拖欠超过6个月未补缴的;
(六)存在破坏、损坏灌溉工程设施行为的;
(七)节水量已通过交易等方式获益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
(一)信息核实与公示:灌溉周期结束后,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用水主体农业用水额度、实际用水量、水费缴纳情况等信息收集与复核,并将节水情况在灌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请受理:用水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节水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身份证明、种植(养殖)面积证明、用水量单据、水费缴纳凭证等。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审核核实: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送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核定节水量及奖励资金。
(四)资金支付: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向县财政局提交奖励申请,县财政局按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账务与票据管理制度。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及各乡镇(街道)应规范会计核算,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档案资料及合法有效票据,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县水利局、县梅江灌区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及各乡镇(街道)每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来源、奖补对象、奖补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联合开展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结果,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奖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在奖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四)破坏计量设施、盗用水资源的;
(五)阻挠核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督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监督投诉电话:0797-6816831(宁都县水利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宁都县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