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现将我市第十五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石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5年8月,石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黄某豪、温某亮等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3年5月至8月,在石城县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招投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某豪、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赣州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温某亮串通,由黄某豪对接温某亮获取该项目保密的评分标准,由刘某挂靠资质较好的公司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中标价20%向温某亮支付好处费。最终,黄某豪、刘某挂靠的宁夏某勘测设计公司以142.8万元价格中标。中标后,黄某豪、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温某亮支付好处费20万元。
2026年3月,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豪犯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温某亮犯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赣县区服务站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赣县区财政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核查工作时发现,赣县区某单位服务站建设运营管理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企业实力评分项”中,设置了与采购项目实施无关,且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务评审因素。该行为导致评审标准未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歧视待遇。
2025年12月,赣县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某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江西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违法转包案
会昌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时发现,小密乡、庄口镇、周田镇、筠门岭镇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经查,4个项目中标单位中启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江西某工程公司、山东某公司项目中标后,均未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核心管理人员参与项目日常管理,而是将项目转包给他人,构成违法转包。
2026年4月,会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中启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江西某工程公司、山东某公司分别处人民币3.79万元、1.74万元、3.55万元、3.89万元罚款。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公布旨在提升招标投标领域整治质效,强化警示教育作用,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